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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体广告证

办理车体广告证的法规和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分总则、登记、其他规定、法律责任、附则5章65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予以废止。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目前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于大连市辖区管理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做了车体广告)所做的登记备案是:由广告发布公司代广告主向交警部门申领《辽宁省机动车体广告证》。
贴了商业广告的车辆即改变了车身颜色,改色即属于改变车辆外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而大连市车辆管理所目前执行的地方规定是为粘贴商业车体广告的车主办理登记备案,同时为其颁发“辽宁省机动车体广告证”,该证件有效期一年,期满即刻失效,车主需为粘贴车体广告的车辆再次登记备案,再次申领车体广告证。
车主须在机动车年检时或交警临时查验时出示辽宁省机动车体广告证,交警部门会在机动车年检时通过“审核中心”与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比对已查验该辆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后是否做了登记备案,也就是查验机动车车体广告证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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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这三种情况是允许的。
除此以外的改变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改变已登记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都属于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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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交警对擅自改变机动车颜色,私自黏贴商业广告而改变车身颜色可以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可以对驾驶人员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拥有机动车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所以请要做或是已经做了车体广告的车主朋友一定要记得及时申领车体广告证,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办理申领热线13309851988/0411-39545856/0411-39839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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